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2022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来源:清河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7-04

  一、资金来源

  2021年项目结余资金25.04万元,2022年省财政下达资金69万元,2022年可实施项目资金合计94.04万元。

  二、资金使用方向

  支持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用于从事粮油生产相关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农用设备和物资购置、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享受贴息政策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在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应在300亩以上。贷款贴息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贴息比率

  各县(市)区根据资金额度、贷款贴息需求,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LPR)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比率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商财政局自行确定。

  四、资金分配方案

  经过与市财政局沟通并请示省农业农村厅,拟按照2021年度各县(市)区项目实施金额,将资金切块达到给各县(市)区。拟拨付铁岭县47.5万元、开原市8.4万元,昌图县26.3万元,调兵山市10万元,清河区1.84万元。

  2022年粮油类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分配表

县(市)区

2021年项目实施情况

2022年分配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占比(%)

铁岭县

82.92

50.6

47.5

开原市

14.61

8.9

8.4

昌图县

45.76

27.9

26.3

西丰县

0

0

0

调兵山市

17.40

10.6

10.0

银州区

0

0

0

清河区

3.17

2

1.84

163.86

100

9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