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开展2024年度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清河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7-11

各乡(镇)街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为贯彻《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 2019)8号)精神,落实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的若干意见(中农发( 2019) 18 号)要求,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 室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市、县示范社“三级联创“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 2020)146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工作的通知》(铁市农办[2021]39号)精神。现将清河区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清河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区级示范社,按照申报程序由合作社自主申请,乡(镇)街经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查后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2024年度区级示范社。

  2、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 2024年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将继续向开展生产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绿色生态生产、带动贫困人口致富等方向发展的合作社倾斜。

  二、申报材料

  1、乡(镇)街推荐的申报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正式文件,要求主管乡(镇)街领导签字。

  2、《清河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每个合作社上报1份示范社申报文本材料。

  3、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 ) 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nyncjnjfgg @163. com。

  三、支持政策

  获得区级示范社称号的,支持其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市级示范社推荐申报工作。同时将有机会获得省级示范社推荐资格,得到省级相应政策支持。

  四、时间安排

  4月15日前,各乡(镇)街要完成区级示范社推荐工作同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法规股,5月10日前完成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

  五、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各乡(镇)街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组织开展区级示范社评审工作,将真正符合条件的、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推荐上来。通过评选示范社,调动合作社规范内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在产业振兴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落实责任。各乡(镇)街经管站在推荐过程中, 要严格把关,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 清河区区级农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材料,组织开展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农民合作社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签订书面承诺书,保证提供材料内容与实际相符,真实准确。

  3、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不限数量原则。

  联系人 : 王轶 联系电话: 024- 72180128

  附件:

  1、《 清河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2. 2024年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铁岭市清河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1 :

  清河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合作社在产业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厅市级示范社评选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 是指达到本办法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不限数量原则。

  第四条 获得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申报市级示范社:

  ( 一) 登记设立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连续运行2年以上。

  2. 合作社章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

  ( 二) 成员数量要求

  1种植业合作社(含农机合作社)不少于35人(l 人代表1户下同),畜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15人,水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15人。

  2、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家庭承包农户达到40户以上,或者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达到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且符合第1项要求。

  (三)经营业绩年经营收入在40万元以上。

  (四)成员账户健全,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记录清楚。

  (五)民主管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

  (六)信用良好。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件,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理处罚。

  第五条 拟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2、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名册(含联系电话);

  3、农民专业合作社最近2年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4、专业合作社3名农民成员账户(复印件);

  5、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6、本社当年经营情况报告 (1500字以内) ;

  提供各项复印件的材料均须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书面承诺告知书,所提供的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六条 乡(镇)街经管部门将审核合格的材料加盖公章,填写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在该专业合作社主营业务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街上报的材料,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评选。

  第八条 区级示范社初选名单在农业农村局公示板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局下发通知,确定为区级示范社。

  第九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各乡(镇)街只对申报的程序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停业2年的, 由区农业农村局取消区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任一项造假情形的,取消该社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 3 年的区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乡(镇)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农民合作社名称

登记日期

成员数量

主要产业

年经营收入(万元)

理事长

是否已评为区级示范社

姓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