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审批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受理机构:铁岭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条件:
1.申请人5年内,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许可的情形。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线上电子版上传、线下复印件1份
1.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可实现在线核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 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
3.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自动售货设备登记表》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或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
2.受理: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组织相关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审查:审批科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审查合格后,转分管领导核准。5.批准: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批准。
6.办结: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办结。
7.送达:自行打印电子证书或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
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结果送达:
1.自行打印电子证书
2.现场领取
3.邮寄方式
监督投诉渠道:12345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址: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024—72170605
事项名称: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审批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受理机构:铁岭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条件:
1.申请人5年内,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许可的情形。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符合《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线上电子版上传、线下复印件1份
1.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实现在线核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
3.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或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
2.受理: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批科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审查合格后,转分管领导核准。4.批准: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批准。
6.办结: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办结。
7.送达:自行打印电子证书或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
8.现场核查: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办结时限:即办件
结果送达:
1.自行打印电子证书
2.现场领取
3.邮寄方式
监督投诉渠道:12345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址: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024—72170605
事项名称:小作坊经营许可证
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审批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受理机构:铁岭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条件:
1、申请人5年内,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许可的情形。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符合《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的规定和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线上电子版上传、线下复印件1份
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可实现在线检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
3. 生产加工者身份证明
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 生产工艺流程
6. 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散装食品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明细表等)
7. 生产加工场所的平面图
8. 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等)
9.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分类目录
10.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均须由负责人签名,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或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
2.受理: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批科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审查合格后,转分管领导核准。4.批准: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批准。
6.办结: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办结。
7.送达:自行打印电子证书或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
8.现场核查: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办结时限:即办件
结果送达:
1.自行打印电子证书
2.现场领取
3.邮寄方式
监督投诉渠道:12345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址: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024—72170605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受理机构:铁岭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条件:
1.申请人5年内,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许可的情形。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线上电子版上传、线下复印件1份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实现在线核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 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7.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或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
2.受理: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组织相关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审查:审批科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审查合格后,转分管领导核准。5.批准: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批准。
6.办结: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办结。
7.送达:自行打印电子证书或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
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结果送达:
1.自行打印电子证书
2.现场领取
3.邮寄方式
监督投诉渠道:12345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址: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024—72170605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审批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受理机构:铁岭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条件:
1.申请人5年内,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许可的情形。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符合《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线上电子版上传、线下复印件1份
1. 变更地址或个体户变更法人时需要注销新设
2. 其他事项需许可证原件(电子证除外)
3.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或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
2.受理: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需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审查:审批科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审查合格后,转分管领导核准。5.批准: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批准。
6.办结: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办结。
7.送达:自行打印电子证书或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
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渠道:12345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址: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024—72170605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及注销
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审批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受理机构:铁岭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条件:1.申请人5年内,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许可的情形。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符合《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线上电子版上传、线下复印件1份
1. 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电子证除外)
2.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份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或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
2.受理: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批科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审查合格后,转分管领导核准。4.批准: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批准。
6.办结: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办结。
7.送达:自行打印电子证书或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
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渠道:12345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址: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024—72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