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三、《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条 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