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
铁岭市清河区富家岭铁锅鱼馆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19﹞01号
当事人:铁岭市清河区富家岭铁锅鱼馆
注册号:211204600050376
负责人:任伟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杨木乡养马大村
经调查,你单位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铁岭市清河区杨木乡养马大村的建设项目铁岭市清河区富家岭铁锅鱼馆。逾期不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处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
铁岭市清河区老四鱼馆的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19〕(02)号
当事人:铁岭市清河区老四鱼馆
注册号:211204600088573
负责人:郎亚山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养马大屯村一组130号
经调查,你单位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清河区杨木子镇养马大屯村一组130号的建设项目铁岭市清河区老四鱼馆。逾期不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处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
铁岭市清河区紫玉山庄的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19﹞03号
当事人:铁岭市清河区紫玉山庄
社会信用代码:92211204MA0U57T99D
负责人:吕红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养马大屯村大西沟自然屯
经调查,你单位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养马大屯村大西沟自然屯的建设项目铁岭市清河区紫玉山庄。逾期不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处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
铁岭龙泉山庄旅游有限公司所属建设项目
龙泉山庄的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19﹞04号
当事人:铁岭龙泉山庄旅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742796730P
负责人:由殿臣
地址:铁岭市清河水库三道沟
经调查,你单位经营的位于铁岭市清河水库三道沟的铁岭龙泉山庄旅游有限公司所属的龙泉山庄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铁岭市清河水库三道沟的龙泉山庄。逾期不予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处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
辽宁优度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尚阳湖山庄的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19﹞05号
当事人:辽宁优度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尚阳湖山庄(原北方证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664560457U
负责人:刘志军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大窑雨沟
经调查,你单位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铁岭市清河区大窑雨沟的建设项目辽宁优度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尚阳湖山庄(原北方证券)。逾期不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处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
铁岭市清河区天圣服装加工厂的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19﹞06号
当事人:铁岭市清河区天圣服装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92211204MA0UMT2C4X
负责人:刘孝天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南环湖58号3-1
经调查,你单位(原大佛饭店)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逾期不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处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
铁岭市清河区卧佛游览宫的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19﹞07号
当事人:铁岭市清河区卧佛游览宫
注册号:211204600121568
负责人:王桂香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水库坝内第一道沟
经调查,你单位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铁岭市清河区水库坝内第一道沟的建设项目铁岭市清河区卧佛游览宫。逾期不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处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
铁岭市清河区尚阳湖古战场展览馆的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19﹞08号
当事人:铁岭市清河区尚阳湖古战场展览馆
注册号:211204600123192
负责人:阎春艳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清河水库一道沟
经调查,你单位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清河水库一道沟的建设项目铁岭市清河区尚阳湖古战场展览馆。逾期不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处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
铁岭市清河区嘉德农场的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19﹞09号
当事人:铁岭市清河区嘉德农场
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081147425Q
负责人:李敬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石家堡子村
经调查,你单位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石家堡子村的建设项目铁岭市清河区嘉德农场。逾期不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处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张贵金关闭其所持有的在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建设项目的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19﹞11号
当事人:张贵金
经调查,你所持有的位于清河水库南环湖路坝头南侧的建设项目(浪花歌舞厅)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清河水库南环湖路坝头南侧的建设项目(浪花歌舞厅)。逾期不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牛国增关闭其所持有的在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建设项目的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19﹞12号
当事人:牛国增
经调查,你所持有的位于清河区张相镇石家堡子村的建设项目(龙湾庄园)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清河区张相镇石家堡子村的建设项目(龙湾庄园)。逾期不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
铁岭金和凤舞山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19﹞13号
当事人:铁岭金和凤舞山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552577414Y
负责人:栾涛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石家堡子村
经调查,你单位所属的位于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石家堡子村的建设项目凤舞山庄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石家堡子村的建设项目凤舞山庄。逾期不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
铁岭市清河区努尔哈赤绿色生态园的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19﹞14号
当事人:铁岭市清河区努尔哈赤绿色生态园
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石家堡子村
经调查,位于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石家堡子村的铁岭市清河区努尔哈赤绿色生态园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石家堡子村的铁岭市清河区努尔哈赤绿色生态园。逾期不予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处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9日
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
铁岭市清河区鑫太阳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决定书
清政责闭决字﹝2020﹞01号
当事人:铁岭市清河区鑫太阳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051791084R
负责人:王昆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石家堡子村
经调查,你单位所属的位于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石家堡子村的铁岭市清河区鑫太阳山庄属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责令拆除或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经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石家堡子村的建设项目铁岭市清河区鑫太阳山庄。逾期不关闭,清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如你处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