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2-02-07
铁岭市清河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二批
(2022年1月29日)
序 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 情况 |
答复信访人情况(选填) |
1 |
D2LN202104070106 |
2008年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北大沟村沈家铺子当地的养殖户孙*安,将其经营的养殖厂的污水直接排到村民的饮用水井里,导致饮用水污染,举报人哥哥因为长期饮用此水而死亡,2016年清河区政府向国家信访局表示此事件已经进行了赔偿处理,但2020年清河区政府、信访局和杨木林子镇均告知没有进行过赔偿,也没有处理过此案件。 |
清 河 区 |
清河区政府组织区委、区政府信访局、杨木林子镇、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举报人所提及的沈家铺(堡)子村为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北大沟村自然屯。通过对时任村干部了解,信访中提到的养殖户“孙*安”,于2008年开始养猪,约300头,当时建有粪污存储设施,情 况属实。将养殖污水排到村民的饮用水井里,情况不属实,养殖户于2014年主动弃养,现已搬离该村。 经信访部门核查,举报人刘*英认为其兄死亡与饮用当地地下水有关,2008年开始多次向当地及上级信访部门投诉。经省、市、区信访部门多次实地督办、听证和评议,认定刘*英不能提供其兄刘*贵死亡原因证据,决定对其信访诉求不予支持。通过《铁岭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清河区刘*英信访事项公开听证结论书》,信访人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司法诉讼,主张自己的相应权利。2011年10月17日,辽宁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辽宁省铁岭市刘*艳英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审核认定报告》,最终确定该案件信访程序三级终结。按照 《信访条例》规定,此案不再继续受理。 |
部分 属实 |
2021年4月26日、5月7日,区卫健局对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北大沟村沈家铺子村水厂生活饮用水进行了检测,检测项目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限值。 信访人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司法诉讼,主张自己的相应权利。 |
无 |
|
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17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79890015
邮寄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
铁岭市清河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七批
(2022年1月29日)
序 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 情况 |
答复信访人情况(选填) |
1 |
X2LN202104120017 |
1.清开路与工三街交叉口往西约50米清河区展硕干果加工厂、清河区张相镇东华村东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清河区工业园区工二街北首清河金正大国际、清河区石油大街辽宁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清河区清开路铁岭富迪食品有限公司、清河区昌盛路西段中慈药业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均存在燃煤锅炉烟囱冒黑烟的问题。2.清河区张相镇兴园路辽宁嘉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燃煤热风炉。 |
清 河 区 |
4月13日,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如下: 问题一:反映6家企业存在燃煤锅炉烟囱冒黑烟的问题 (1)清河区清开路与工三街交叉口往西约50米清河区展硕干果加工厂。 现场检查,建设 1台1.5吨生物质锅炉,企业处于停产状况,锅炉未使用。 (2)清河区张相镇东华村东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企业生物质锅炉在用,现场未发现使用燃煤和冒黑烟情况。 (3)清河区工业园区工二街北首清河金正大国际。 现场检查,企业1、3车间正常生产,每个生产车间安装两台燃煤热风炉,均配套建设除尘设施(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水域除尘),并正常运行,现场未发现冒黑烟情况。 (4)清河区石油大街辽宁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企业现有一台4吨生物质锅炉,为供暖锅炉,已停止使用,现场未发现燃煤和冒黑烟情况。 (5)清河区清开路铁岭富迪食品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企业现有一台4吨生物质锅炉,相关配套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现场未发现燃煤和冒黑烟现象。 (6)清河区昌盛路西段中慈药业有限公司。 现场核查,企业现有一台4吨生物质锅炉,已停止使用,现场未发现冒黑烟情况。 问题二:关于使用热风炉情况 清河区张相镇兴园路辽宁嘉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燃煤热风炉。 现场检查,企业正常生产,企业现有1台燃煤热风炉,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脱硫塔环保治理设施,并正常使用。 |
基本属实 |
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4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按要求完整改,均已缴纳罚款。其中,铁岭东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稻壳、炉灰等未覆盖问题已立行立改进行清理;铁岭市清河区展硕干果加工厂已重新报批环评并完成验收;辽宁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慈药业有限公司燃生物质锅炉已完成拆除工作(切断上料斗、水道、烟道、引风机等设施,确保无法使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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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铁岭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17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铁岭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79890015
邮寄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
铁岭市清河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九批
(2022年1月29日)
序 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 情况 |
答复信访人情况(选填) |
1 |
D2LN202104140058 |
清河区张相镇弘业丽城小区附近的雁迪水泥管厂、封头厂和钢管厂,生产过程中噪声扰民。 |
清 河 区 |
清河区政府就该投诉问题责成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情况如下: 铁岭燕迪水泥制品厂,企业2000年注册名称为铁岭市清河区金迪水泥制品厂,2009年更名为铁岭燕迪水泥制品厂,经营范围为水泥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未有噪声产生。铁岭市清河区中厚板机械加工厂,企业原名开原市封头厂,2021年注册名为铁岭市清河区中厚板机械加工厂,经营范围为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现场检查企业未生产,未有噪声产生。经现场核查,未发现清河区张相镇弘业丽城小区附近(周边200米内)有钢管厂。 |
基本属实 |
要求企业严控噪声产生,加强噪声监测,加强监管。对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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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17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79890015
邮寄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
铁岭市清河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十三批
(2022年1月29日)
序 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 情况 |
答复信访人情况(选填) |
1 |
X2LN202104180043 |
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北大沟村沈家铺子养殖户孙*安,将养殖污水直接排到村民的饮用水井里,导致饮用水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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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北大沟村沈家铺子养殖户孙*安,将养殖污水直接排到村民的饮用水井该投诉人关于投诉饮用水污染问题,已时隔较久,对于2008年现状已无从调查。 4月19日,清河区政府会同区委、区政府、区信访局、杨木林子镇、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核实,未发现将养殖废水排到村民饮用水井问题。具体情况如下:通过对时任村干部了解,信访中提到的养殖户“孙*安”实为孙国安,于2008年开始养猪,约300头,当时建有粪污存储设施,情况属实。未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该养殖户在2014年已经搬离本村。 |
部分 属实 |
清河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该村村民当前饮用的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2021年4月26日、5月7日区卫健局对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北大沟村沈家铺子村水厂生活饮用水进行了检测,检测项目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限值要求。举报人称污水直接排到村民的饮用水井里,导致饮用水污染,情况不属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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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17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79890015
邮寄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
铁岭市清河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十五批
(2022年1月29日)
序 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 情况 |
答复信访人情况(选填) |
1 |
D2LN202104200099 |
2008年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北大沟村沈家铺子养殖户孙*安直排养殖污水至村民饮用水井,污染饮用水,致人死亡。前几天向督察组反映,回复处理情况不属实。 |
清 河 区 |
清河区政府组织区委、区政府信访局、杨木林子镇、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举报人所提及的沈家铺(堡)子村为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北大沟村自然屯。通过对时任村干部了解,信访中提到的养殖户“孙*安”,于 2008年开始养猪,约300头,当时建有粪污存储设施,情况属实。将养殖污水排到村民的饮用水井里,情况不属实,养殖户于2014年主动弃养,现已搬离该村。 经信访部门核查,举报人刘*英认为其兄死亡与饮用当地地下水有关,2008年开始多次向当地及上级信访部门投诉。经省、市、区信访部门多次实地督办、听证和评议,认定刘*英不能提供其兄刘*贵死亡原因证据,决定对其信访诉求不予支持。通过《铁岭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清河区刘*英信访事项公开听证结论书》,信访人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司法诉讼,主张自己的相应权利。2011年10月17日,辽宁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辽宁省铁岭市刘*艳英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审核认定报告》,最终确定该 案件信访程序三级终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此案不再继续受理。 |
部分 属实 |
2021年4月26日、5月7日,区卫健局对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北大沟村沈家铺子村水厂生活饮用水进行了检测,检测项目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限值。 信访人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司法诉讼,主张自己的相应权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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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17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79890015
邮寄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
铁岭市清河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二十批
(2022年1月29日)
序 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 情况 |
答复信访人情况(选填) |
1 |
X2LN202104250066 |
清河区张相镇张相屯村西北侧有400余亩残土、垃圾无人清理;村干部在南山毁林70亩建设养殖场;开清路边沟垃圾无人清理。 |
清 河 区 |
第一个问题:清河区张相镇张相屯村西北侧有400余亩残土、垃圾无人清理。 经调查,举报问题地块位于地产项目泰莱十六区东侧,为清河区政府储备用地,共计158.39亩。该地块堆存残土约200立方米,生活垃圾约40立方米,为周边群众私自堆放,占地约3亩。 第二个问题:村干部在南山毁林70亩建养殖场。 经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清河区农业农村局现场核查,涉及问题地块的“南山”为清河区张相镇张相屯村南部丘陵地带。 村干部参与情况:2016年3月,该村村民刘万刚(为现任村主任刘勇父亲)经过转包取得该宗土地经营权,将该宗地在清河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备案“清河区张相镇张相屯村嘉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为养殖和种植。 建设养殖大棚情况:该地现建有养殖大棚8个,看护房1个,放料房1个,占地面积6768平方米。其中 2个大棚内现存外购7500只鹅雏,待脱温后出售。 毁林情况:经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查阅2014-2015年土地卫片,建设大棚等基础设施地块上无林木。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调查附近村民,未发现建设养殖大棚期间存在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占地情况:刘万刚取得家庭农场备案手续后,陆续进行施工建设,建设选址在村级土地台账显示为该村集体机动地。按照清河区张相镇张相屯村森林分布图,相关建设设施涉及占用张相村1林-1、2、4小班部分林业用地,并未申请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手续,属未批先占的违法行为。 第三个问题:清开公路个别路段边沟存在堆存垃圾现象。 经调查,2021年4月16日经现场勘查,发现开清路部分边沟内存在生活垃圾。情况属实。 |
基本 属实 |
第一个问题:清河区张相镇张相屯村西北侧有400余亩残土、垃圾无人清理。 清河区政府责成张相镇政府立行立改。截止到4月27日,已将所有残土和垃圾清运至清河区垃圾填埋场。张相镇政府加强对垃圾监管和清理整治力度。 第二个问题:村干部在南山毁林70亩建养殖场。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监察大队会同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展开案件的侦办。经查实,违法嫌疑人共两人。一是2015 年秋季,张相镇张相屯村一组村民高文奎在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张相屯村南山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养殖大棚5处、看护房2处,违法面积为4149平方米(6.2 亩)。二是2016 年夏季,开原市居民王勃文在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张相屯村南山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养殖大棚4处、看护房1处,违法面积为 2888 平方米(4.3 亩)。上述二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73 条的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根据被处罚人的申请及张相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铁岭市清河区晓凤养殖厂项目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审核意见》,已为其办理宜林地养殖备案手续及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手续,已建设完成粪污存储设施。 第三个问题:清开公路个别路段边沟存在堆存垃圾现象。 清河区政府责成区交通运输局进行清理,共出动施工作业机械7台,工人35人,共清理垃圾200立方米。截止至4月27日,已完成清理。 交通运输局加强清开公路两侧边沟垃圾清理和日常养护工作。 第一个问题:清河区张相镇张相屯村西北侧有400余亩残土、垃圾无人清理。 无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个问题:村干部在南山毁林70亩建养殖场。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已对上述二人分别做出限期恢复林地原貌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个问题:清开公路个别路段边沟存在堆存垃圾现象。 无违法违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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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17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7989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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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清河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二十三批
(2022年1月29日)
序 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 情况 |
答复信访人情况(选填) |
1 |
X2LN202104280046 |
1.“一是谭*明侵占清河区张相镇张家村数千亩生态公益林,盗采林木数万立方米。”2.清河区张相镇斛米村村长张*良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清河北大河非法乱采砂石,公安部门介入后无处理结果。 |
清 河 区 |
问题一:张相镇张家村实为张家堡子村,2004年与斛米沟村合并为张相镇-斛米沟村,现为斛米沟村的一个自然屯。经全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统计,张家堡子村生态公益林面积171公顷(2565亩)。 4月29日,经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和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调查,谭*明实确有其人,为铁煤集团林业总场清河林场工人,户籍地为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场家属院,非张家堡子村民。清河区林权登记信息库中,谭*明在该村无林权登记信息。经现场核查,该村生态公益林地块,无盗伐林木情况。 问题二:2021年5月6日,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调阅相关资料,张*良确有其人,户籍所在地为张相镇张家堡子村四组,2001年3月—2020年7月,张*良任该村村委会主任,2020年8月辞职。 2012年6月、2013年6月,张治良分别被辽宁省江河流域公安局和开原市公安局2次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3年10月21日移送起诉,2014年4月9日,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根据2014年4月9日《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辽铁开检刑不诉[2014]3号)所述: 2010年10月期间,张*良明知立峰砂厂无合法采砂手续,与该砂厂经营人赵*达成购销砂石口头协议,以买为由,组织人员、设备在立峰砂厂采挖砂石40000立方米,付给立峰砂厂购砂款150,000.00元,在无销售砂石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加工的净砂8541.48立方米销售给铁岭市清河区三合商砼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340,579.20元。案发后,张*良被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罚没其非法所得190,000.00元。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决定对张*良不起诉。 |
基本 属实 |
问题一:加大公益林的监管和打击滥采盗伐的工作力度。 问题二:加大对违法采砂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问题一:举报人反映“谭*明侵占清河区张相镇张家村数千亩生态公益林,盗采林木数万立方米”的行为不属实。未涉及违法违规问题。 问题二:该案件2013年由辽宁省江河流域公安局联合开原市公安局侦办,2013年10月份移送起诉,2014年4月份开原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罚没张*良违法所得。 |
留党察看1年1人,党内警告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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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17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7989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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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箱: qhqzwgk@163.com 网站备案: 辽ICP备15015772号 辽公网安备:211204020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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