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清环罚字〔2016〕第 1 号
铁岭市清河区永洁生活垃圾填埋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552583574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斌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后马村东南2公里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已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以《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铁清环先告字〔2016〕第 1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铁清环听告字〔2016〕第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停止该项目使用,直至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2、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铁岭市清河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银行:铁岭银行清河支行
银行账号:07020109000023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