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清河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

来源: 时间:2016-03-23

   

铁清政办发[2016]12号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河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清河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环发〔2015〕32号)及《铁岭市环境监察网格划分方案》(铁政办发〔2015〕7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全面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划分以区、乡(镇)街属地政府为环境监管主体的二、三级网格,明确各级网格和各个部门环境监管职责,责任落实到人。
  (二)基本原则
  1. 监管主体属地化原则
  各级政府是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区域为网格划分基础,属地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监管部门协同化原则
  环境监管网格划定后,各网格责任主体要以落实环境监管职责为主线,发挥环境监管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责任明晰、机制健全、执法联动、监管到位的网格化监管体制。
  3.监管对象差异化原则
  根据企业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对辖区内污染源单位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单位为简化管理对象;B类单位为常规管理对象;C类单位为强化监管对象。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健全监管档案,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执法效能。
  4.监管责任具体化原则
各级网格要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
  (三)主要内容。
  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是依据管辖区域分布状况、不同行业企业分布特征、环境执法队伍与装备水平等因素进行网格划分,进一步整合环境执法力量,实现环境监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无缝对接、全面覆盖”,使网格内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
  (四)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网格划分、分块管理、责任到人”的网格化执法模式和“明确重点、精抓细管、分类管理”的差别化管理机制,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事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达到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的总体目标。
  二、网格划分
  (一)网格划分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区、乡(镇)街二、三两级环境监管网格。
  二级网格:区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在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区直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区长及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为网格责任人。
  三级网格:在乡(镇)街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区直相关部门的下一级部门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为网格责任人。
  (二)网格职责
  二级网格: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任务,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各责任单元负责向其他责任单元适时移交应由其负责的污染源信息及处理建议。负责向责任主体汇报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并向其提出应由各个部门联合进行执法的意见建议。
  三级网格:负责整合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三级网格,全面配合二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本级网格责任单元按照二级网格中对应的职能部门职责,各司其责。
  (三)网格运行
  巡查:三级网格责任主体和责任单元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二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监督:人大、政协、监察、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监察部门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
  三、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区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各乡(镇)街: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坑塘沟渠污染、垃圾乱堆乱放等方面开展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严防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区直相关部门
  1.区环保局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对各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案件;负责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负责辐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及辐射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参与固体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查处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电子废物环境违法案件;负责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区城乡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区规划局
  在规划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中,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质量,严格进行规划环评,合理规划布局。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发放规划意见书。对报批的建设项目负责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证明。
  3.区发改局
  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不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项目不予备案(审批、核准);实施能源结构调整,削减燃煤总量;负责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4.区经信局
  负责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装备和产品,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5.区公安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6.区交通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引导出租车、公交车向使用清洁能源方向发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7.区水利局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水源水质的监测、保护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移交移送。
  8.区国土局
  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依法严惩;负责取缔查处资源开发以采代探项目。
  9.区农发局
  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于因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0.区动监局
指导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确保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达标率100%;督导现有养殖项目对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消除环境污染。
  11.区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违法采矿、采石企业对森林植被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
  12.区卫生局
  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13.区建委
  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与执法检查。负责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检查;负责加强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杜绝垃圾填埋场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14.区民政局
  负责监督管理在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违法建造坟墓行为;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15.区安监局
  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环境突发事件。
  16.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建筑施工噪声和饭店饮食服务行业的排油烟设施的监督管理、信访投诉及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城区沿街占道露天烧烤管理,责令进店经营;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及其他杂物;负责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防燃、防尘措施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负责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在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密闭、防护措施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负责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等违法行为。
  17.区财政局
  结合实际,拟定有益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扶持措施,拓宽环境保护筹资渠道,不断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及时拨付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区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环保补助资金,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将网格运行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18.区供电分公司
  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彻底丧失生产能力并严禁反弹;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19.区政府督查室
  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和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
  领导小组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制度
  1.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
  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 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重点、热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
  3.联合执法制度
  领导小组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负责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4.联合审批把关制度
对全区重点项目,要充分发挥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网格业务衔接制度
  网格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有关环境问题的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查处结果及时答复相关部门人员,做好监管信息公开与共享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
  6.信息公开制度
  要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责任人员要及时公布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各乡(镇)街根据本方案于2016年2月29日前制定本辖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区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7.网格监督制度
  完善网格系统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行政监督的作用,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政务公开,利用网站等媒体公布环境监管网格片区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强化网格系统内部监督,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严格落实各乡(镇)街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
  (四)经费及人员保障
  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乡(镇)街应设置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执法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宣传环境保护网格监管的重要性,充分提高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
  (六)严格问责
  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清河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