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铁岭市清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局分局 时间:2022-12-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铁岭市清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清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可公开)

  

铁岭市清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的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铁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岭市清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遵循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多方联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全区开展重点区域应急联动,健全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启动区域联动时,各部门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完善全区空气质量监测监控网络,实行相关部门会商机制,加强科学分析研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设置,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铁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下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乡(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方)案,区内涉气污染排放企业减排工作预案等,共同组成全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二)区指挥部组成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铁岭清河供电分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铁岭清河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三)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区指挥部授权,负责区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提出预警建议;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协调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联动;负责制(修)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

  2.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区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生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执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

  6.区公安分局: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修)订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执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及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配合区公安分局做好限行工作;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13.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14.铁岭清河供电分公司:配合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

  1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铁岭清河经济开发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五)专家委员会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委员会,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提出对策建议。

  三、应急准备

  (一)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成员单位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及其他面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排污量和治理水平,分为重点企业和其他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重点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明确的钢铁、焦化、氧化铝、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等行业,根据其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和运输方式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级、B级和C级等,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水泥、耐火材料、铅锌冶炼、工业涂装、工业锅炉等行业,根据装备水平、产品结构、污染物治理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

  其他企业: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成员单位根据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自行制订应急减排措施。

  成员单位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区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成员单位应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物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或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急减排措施要“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三)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1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X)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单位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四、监测与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2.城市预警分级

  黄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3 天(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4 天(96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 AQI 日均值>3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 AQI 日均值达到 500。

  五、预警发布、调整及解除

  (一)城市预警发布

  当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后,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二)城市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报将持续3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已启动预警后,如预报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将进一步恶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调整与解除信息需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报送 (1)城市预警响应期间,启动应急响应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1时前将本单位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结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2)一次应急响应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成员单位需对本次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六、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冒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应该实施防护措施。(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区教育局)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呼吁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管控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和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区生态环境分局)

  (2)移动源管控措施。

  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区公安分局)

  (3)扬尘源管控措施。

  ①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区住建局)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区交通运输局)

  (4)其他管控措施。

  ①严禁秸秆焚烧和露天垃圾焚烧、祭祀焚烧。(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

  ②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区公安分局)

  ƒ严禁餐饮油烟直排。(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

  通过采取措施,确保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冒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应该实施防护措施。(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必要时停课。(区教育局)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呼吁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管控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和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区生态环境分局)

  (2)移动源管控措施。

  ①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区公安分局)

  ②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3)扬尘源管控措施。

  ①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区住建局)

  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区交通运输局)

  (4)其他管控措施。

  ①严禁秸秆焚烧和露天垃圾焚烧、祭祀焚烧。(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

  ②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区公安分局)

  严禁餐饮油烟直排。(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

  通过采取措施,确保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冒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户外活动必须佩戴防护措施。(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区教育局)

  (3)必要时其他单位可采取弹性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呼吁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必要时可采取车辆限号出行。(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管控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和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区生态环境分局)

  (2)移动源管控措施。

  ①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区公安分局)

  ②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3)扬尘源管控措施。

  ①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区住建局)

  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区交通运输局)

  (4)其他管控措施。

  ①严禁秸秆焚烧和露天垃圾焚烧、祭祀焚烧。(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

  ②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区公安分局)

  严禁餐饮油烟直排。(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

  进一步加大涉气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减排力度。通过采取措施,确保应急相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

  七、预案管理

   (一) 宣传

  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大对预案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二)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确保监督执法到位。

  (三)督导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需自觉接受上级单位对应急行动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情况等的监督和检查,区指挥部将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评估

  区指挥部于每年5月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果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案规定的翔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评估结果应于5月底前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八、附则

  (一)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以上的污染级别天气。

  应急预案: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污染天气,尽可能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减排清单:为了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二)修订与更新

  区应急预案文本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适时进行修订,修订后须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应急减排清单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每年至少1次),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区政府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四)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