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清政办〔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铁岭市清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 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清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三)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四)区级应急指挥体系
(五)专家委员会
三、应急准备
(一)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二)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1.重点行业企业
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3.小微涉气企业
(三)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四、监测预警
(一)预警分级
(二)预警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2.预警发布要求
3.预警调整与解除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
(二)分级响应
1.Ⅲ级应急响应预警
2.Ⅱ级应急响应预警
3.Ⅰ级应急响应预警
(三)信息报送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评估总结
(六)责任追究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报备
(二)预案宣传
(三)预案演练
(四)预案培训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预报能力保障
(五)信息联络保障
八、附则
(一)预案实施
(二)预案解释部门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4〕62号)《铁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铁政办〔2024〕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岭市清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铁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下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乡(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方)案,区内涉气污染排放企业减排工作预案等,共同组成全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级预警、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铁岭市清河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铁岭清河供电分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铁岭清河经济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三)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应急指挥体系
完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本区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工作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涉气污染源,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五)专家委员会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委员会,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提出对策建议。
三、应急准备
(一)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按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对涉气企业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区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两者总量的10%、20%和30%。
(二)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是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工作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
3.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三)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四、监测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要求
当预报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时),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预警发布主体、发布渠道等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操作。当预报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视为1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要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需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二)分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清河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清河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4)其他减排措施。
严禁秸秆焚烧
严控露天垃圾焚烧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移动源管控措施。
(三)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日12时前将前日应急响应情况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评估总结
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评估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结果于5月底前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有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六)责任追究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相关地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报备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要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备,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要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备。
(二)预案宣传
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大对预案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三)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和措施。
(四)预案培训
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区有关部门要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对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抽查。
区应急指挥部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资金保障
区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本地源排放清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模型调优;扩展气象驱动背景场,提升精细化预报能力;完善预报及会商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
(五)信息联络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八、附则
(一)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附件:1.铁岭市清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名词解释
附件1
铁岭市清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
二、区教育局:负责教育部门执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
五、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
六、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
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及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
八、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分局做好限行工作。
九、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十、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十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十二、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十三、铁岭清河供电分公司:配合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
附件2
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