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4〕02-08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区分局 时间:2024-11-11

铁市环罚〔2024〕02-08号

  当事人名称:铁岭科保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MA0TWRM28B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兴园路15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4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水泥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完成生物质蒸汽发生器、离心机、龙门吊、搅拌机等生产设备安装,该项目没有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因此,你单位的水泥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0月14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记录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10月14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受委托事项);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6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询问对象为该单位受委托人,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违法事实);

  4.关于《水泥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备案证明(铁清发改备〔2024〕11号)(项目代码2408-211204-04-05-509612)(2024年10月16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5.情况说明(2024年10月16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提供,证明该单位规模);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0月21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记录该单位现场复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2-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水泥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备案投资证明,本案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600000元。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取中值15.5%;

  2.违法频次:你单位属于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在我局执法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整改情况:经现场复查,你单位已及时停止建设,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违法行为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20.5%。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考虑你单位经济承受度,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0%,经济承受度中线取值-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0.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裁量百分值总和(15%),计算罚款如下: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600000元*1%=26000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为2600000元*5%=130000元,实际处罚金额为2600000元*5%*15%=195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6000元,因此,应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6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连清(06110015706)    电      话:72170718

               李    涛(06110015703)

  地   址: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55号     邮政编码:112003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