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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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4〕02-10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区分局 时间:2024-11-26

  铁市环罚〔2024〕02-10

当事人名称:辽宁东升冶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传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683742600E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1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辽宁东升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供暖锅炉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锅炉房基础及主体框架已完成,锅炉房四周及房顶未封闭,锅炉房内建有1台4吨燃生物质常压热水锅炉,配套的旋风除尘设施、布袋除尘设施及排气筒均建设安装。该项目没有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因此,你单位供暖锅炉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4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记录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4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4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受委托人,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违法事实);

  4.辽宁东升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供暖锅炉项目总投资组成表、4吨热水锅炉购销合同、4吨热水锅炉及供暖主管道安装工程合同书(2024年11月4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提供,证明你单位辽宁东升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供暖锅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5.情况说明(2024年11月4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提供,证明你单位辽宁东升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旭日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

  6.人员名单、利润表(2024年11月4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8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记录你单位现场复查情况)。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8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2-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辽宁东升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供暖锅炉项目总投资明细表,本案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462000元。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持续1个月以下的,取中值5.5%。

  2.违法频次:你单位属于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在我局执法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整改情况:经现场复查,你单位已及时停止建设,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违法行为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10.5%。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考虑你单位经济承受度,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0%,经济承受度中线取值-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0.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裁量百分值总和(5%)。

  计算罚款如下:用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62000元乘以5%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62000元*5%=23100元),再乘以裁量百分值总和5%,得出罚款金额为1155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462000元*1%=4620元),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法定最低罚款人民币462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连清(06110015706)       72170718

                   涛(06110015703)

     址: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55号  邮政编码:112003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