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4〕02-11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区分局 时间:2024-11-29

  铁市环罚〔2024〕02-11

当事人名称:铁岭市清河区长伟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冯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04MA10BECX3H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十八道岗子村

  我局于202410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1030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铁岭市清河区长伟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单位建有两栋猪舍,生猪存栏量1800头左右,在猪舍西侧建有两座蓄粪池,检查时发现南侧蓄粪池南墙接近地面处设有一个排污口,养殖废水从此处流出进入西侧自然沟渠;北侧蓄粪池东墙中间接近地面处设有一个排污口养殖废水从此处流出排入西侧自然沟渠。你单位所设排污口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属于擅自设置排污口并排放养殖废水。依据你单位填报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你单位属于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经核实,你单位未进行排污登记。因此,你单位存在违法设置排污口和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0月30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记录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违法设置排污口和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5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冯丹,证明你单位违法设置排污口和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10月30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冯丹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冯丹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12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记录对你单位的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7.畜禽养殖场粪污消纳协议书》复印件(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冯丹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18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2-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你单位排污口设置位置取值10%。

  2)违法频次方面:你单位属于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

  3整改情况方面:你单位处于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在我局执法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单位属于造成社会影响的,取值2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0%。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考虑你单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裁量标准为-11%~-20%,经济承受度取值-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0%)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0%-1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9%,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9万元(2910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你单位违法类型取值20%。

  2)违法频次方面:你单位属于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

  3整改情况方面:你单位是否完成改正取值10.5%。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在我局执法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单位属于造成社会影响的,取值2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5.5%。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考虑你单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裁量标准为-11%~-20%,经济承受度取值-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5.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5.5%-1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4.5%,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225万元(44.5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其中,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连清(06110015706)         72170718

                   涛(06110015703)

     址: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55号   邮政编码:112003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