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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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铁岭清河同德精神康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铁岭清河同德精神康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铁岭清河同德精神康复医院:
你单位报来的《铁岭清河同德精神康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该《报告表》进行了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前杨木林子村,是一家治疗精神疾病的一级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监护,共有两层,设有99张床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区域要加盖、投放除臭剂,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项目食堂油烟要安装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要求,排放口不得朝向居民一侧。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医疗废水、生活污水、洗衣废水、软化水制备产生废水等一同进入化粪池,处理后经水解调节池+VTBR好氧反应器+次氯酸钠消毒后,由罐车运输至接收井最终排至清河区污水处理厂,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要求。待市政排水管网接通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污水处理厂。
3.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要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采用软连接、减振、隔声等措施,合理平面布置,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4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厨余垃圾单独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滤膜、废树脂厂家定期更换回收不在医院暂存;医疗废物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点,分类收集,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栅渣、污泥定期清理,消毒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在医院暂存。
5.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要落实分区防控要求及防渗、防雨、防流失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要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报告表》制定的各项监测计划落实。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实际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信息公开。
四、本《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国家或地方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你单位应从其规定。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区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