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需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各1份 |
1、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请表 |
2、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 规划、公安部门意见 |
3、涉及道路改造拓宽的占用绿地的,需提供:用地规划许可、道路红线图、道路设计平面图、断面图、立项批复等 |
4、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现状绿地、规划绿地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由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1:500地形图(标明改变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及地上树木情况说明 |
5、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提交绿地补偿方案 |
三、申请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或即办,尽力压缩审批时限)
四、法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予以修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