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公开内容

来源: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11-14

  一、申请条件:

  申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定线图纸复印件

  三、申请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或即办,尽力压缩审批时限)

  四、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