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各托育机构:
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进一步规范我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方法(试行)的通知》(铁市卫发〔2020〕23号),对全区托育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二章第四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八章第三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二、备案对象
1.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的托育机构。
(1)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在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登记的。
(2)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
(3)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
2.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3.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需包含“托育”字样
三、备案时间
托育机构经县级以上上述有关部门登记后即可申请备案。
四、备案方法及提交材料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用房产权证,系租赁的需再提供租赁合同);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包括机构负责人、园长、教师、育婴师、保育员、保健员、保安员、厨师等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和健康合格证明);
4.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6.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至少应包括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家长开放日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信息公示制度、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安全事故防范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托育机构备案书》;
9.《备案承诺书》;
10.消防应急预案(应明确消防责任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使用、紧急逃生途径等)。
五、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提交的材料原件由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并留存复印件。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所需材料的3、7、8、9项需由单位盖章;社会服务性质或营利性的托育机构,所需材料的3、7、8、9项材料需由机构负责人签字。
3.申请材料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表格(包括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4.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
六、需要重新办理备案的情况
1.托育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对变动事项进行申报并重新备案。
2.托育机构向原备案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注销原《托育机构备案书》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属地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4.托育机构停业、歇业必须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七、托育机构应当在机构的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1.《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2.教师、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保安员、厨师等人员相关资格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3.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明码标价;
4.托育机构相关制度。
请全区各申请备案托育机构将备案材料原件、扫描复印件(区卫生健康局留存一份)提交到清河区卫生健康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托育机构填写线上备案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未经备案的托育机构不得开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对于未经备案私自运营的托育机构,将依法处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请地点:区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股,联系电话:79601391。
铁岭市清河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