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开书店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要素表

来源:清河区委宣传部 时间:2024-04-11

基本信息

主题集成服务名称

开书店一件事一次办

主题集成服务编码

主题集成服务类型

跨部门主题

行使层级

市、区/县级

服务对象

法人

行政区划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行政区划编码

112003

办理事项

事项(服务)名称

事项(服务)编码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

11211204001193027R4000139014000

食品经营许可设立

11211204MB15435761400013102400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核发

 11211204MB1557812440001230200000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1211204MB15580144400012504900001

设置牌匾广告等设施审批

11211282001198223U400011701700001

申报须知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设立,应当符合: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应当符合: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符合:

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四、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符合:

1.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3.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5.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6.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申请设置牌匾广告等设施审批,应当符合: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匾:

1.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

2.在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与时限内设置的;

3.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4.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5.影响他人合法权益,侵占他人空间、遮挡采光及通风的;

6.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

牵头单位

宣传部门

联办机构

市监部门

卫健部门

应急部门

城管部门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地址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楼文化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4—72115216 窗口咨询地址:清河区务服务中心一楼文化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4—72115168 窗口咨询地址: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楼文化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承诺办结时限

10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效能

办理时间由100个工作日减少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提交的材料由23份减少至最多15份;

  跑动次数由5次减少至仅跑1次;

  办理环节由5个环节减少为1个环节。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材料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备注

材料信息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出具部门

纸质材料份数

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

原件

纸质、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原件

纸质、电子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原件

纸质、电子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1

除营业执照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

纸质、电子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市监部门

1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

原件

纸质、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原件

纸质、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原件

纸质、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原件

纸质、电子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原件

纸质、电子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原件

纸质、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消防安全制度

原件

纸质、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原件

纸质、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明

原件

纸质、电子

非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1

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

纸质、电子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牌匾设置彩色效果图

原件

纸质、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自动售货设备登记表》

原件

纸质、电子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纸质、电子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先证后核”意见书》

原件

纸质、电子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1

办理结果信息

办理结果名称

办理结果类型

办理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证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证照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批文批复

牌匾设置审批表

批文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