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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2024年春季学期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的通知

来源:清河区教育局 时间:2024-04-23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直普通高中:

  为了做好全市审核2024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铁岭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印发的《铁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铁市教发(2019)41号)执行。

  二、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范围

  继续执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通知》(辽财教(2016)643号),免学费范围:脱贫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城市孤儿。免除孤儿住宿费。

  三、申请评审

  (一)告知:学校在3月开学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应发布申请学生资助的公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申请资助时限等。

  (二)申请:由学生本人向学校递交《铁岭市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附件1),提交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认定:“特殊群体”因素学生,请各学校首先查看“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查询”模块中〔重点保障人群信息查询〕,核实“十三类人群”:重点保障人群中没有人员由学校整理学生信息,于3月8日前报同级教育部门,同级教育部门协调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于3月10日完成核查认定。高一新生免学费资格应在新生缴学费前完成认定。

  (四)审核:各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材料,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拟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学校填写《普高中国家助学金明细表》(附件2)及《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明细表》(附件3),报送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非“特殊群体”因素学生由学校认定后,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五)核定:各县(市)区审核合格后,将汇总后的附件2、附件3、附件4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教育局、财政局确定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资金分配方案。

  四、几点要求

  1.各高中要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资助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要建立专门资助档案,将申请表、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补助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对于提出免学费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2.县(市)区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市下拨的专项资金和应承担的资金,确保所辖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1:铁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明细表

  附件3: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明细表

  附件4: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在读孤儿学生免学费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