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区各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任,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河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园)、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相关责任不到位的责任倒查追究。
第三条 责任倒查追究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指引(试行)》规定内容确定。
第五条 区教育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上级单位交办的或者同级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有效整治的问题线索时;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信息反映有关工作人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职的情况时,应当启动责任倒查追究。
第六条 对学校(园)及其教职员工进行责任倒查追究,重点查处下列情形:
(一)未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自行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教育局监管部门并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
(四)一年内(自然年)出现同一项重大事故隐患2次及以上的(自行查出的除外);
(五)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应当责任倒查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 责任倒查追究工作由教育局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调查组,必要时邀请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派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调查组可以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派员参加,也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八条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重大事故隐患形成原因、现场防范处置措施和向局党组报告等情况;
(二)查清学校(园)未按照规定整改或者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原因、过程、社会影响等情况;
(三)查清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服务情况;
(四)提出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和问责建议;
(五)督促、指导重大事故隐患后续整治措施落实。
第十条 调查工作一般应当在30天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局党组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一条 调查报告应当提交局党组会议审查确认,问责建议及相关材料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按照规定处理。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以及会议审议、问责建议、措施落实情况,由教育局保存归档,并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原因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存在的;
(二)其他不予追究责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职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的,教育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清河区教育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