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籍建立
第一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前向学区对应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二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办学生学籍。
初中、高中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核实学生已有学籍信息。
第三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
第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学籍系统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1.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①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②学籍卡(其内容为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学生的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铁岭市教育局统一制定);
③学籍信息变动情况登记表(由铁岭市教育局统一制定);
④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复学申请等,附在学籍卡后面。
学校学籍档案除以上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由学校从电子学籍系统中导出)、学生增加(或减少)情况登记表(由铁岭市教育局统一制定)、毕业生花名册(由学校从电子学籍系统中导出)。
第六条 学籍档案分为信息一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管理,日常管理由学籍管理员负责。
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七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从学籍系统中导出学生信息,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八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办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二、学籍变动
第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工作调动的;
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十条 各学段学籍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高中学籍办理要求
1.转学:继续贯彻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3]87号)中的相关规定,高中学生转学坚持同级同类互转的原则,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予转学、休学,同城内各学校之间不允许转学。
2.休学、复学、退学:各学校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线上办理。同时按照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以学校为单位由学籍管理员统一到市教育局进行审核盖章,办理纸质休学,复学、退学手续。
(二)初中学籍办理要求
1.区域内转学
①由家长持转出学校提供并加盖公章的《铁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转入学校审核盖章;
②家长持转入学校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的《铁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审核、盖章;
③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学校将《铁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和相关材料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转出学校及区教育局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完成转学流程。
④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带原学校留存的个人学籍档案材料报到入学。
2.跨省、市、区(县)转入就学
取消纸质转出学校和转出主管教育局签字盖章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①家长向转入学校提供《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转入学校审核、加盖公章;
②家长持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盖章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审核、盖章;
③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盖章后,由转入学校将《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等材料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转出学校及转出、转入学校主管教育局分别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完成转学手续,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带原学校留存的个人学籍档案材料报到入学。
④为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监护困难儿童的合法权益,凡事实上在清河区内居住的,由监护人提供《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由委托监护人提供委托监护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委托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和委托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 跨省、市、区(县)转出就学
取消纸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局签字、盖章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①家长向转出学校提供《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向家长提供《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并协助家长准确填好表中的各项信息,同时学籍管理员将转出的学生做好登记,留存材料;
②待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提出转入申请,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主管教育局将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4.休学、复学
休学、复学办理程序:由学生家长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提出申请,主管教育局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同时以学校为单位,由学籍管理员按照主管教育局规定的办理时间,统一将纸质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到主管教育局进行审核盖章办理手续。
休学、复学条件:
①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②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④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三)小学学籍办理要求
小学休学、复学办理条件及程序与初中完全相同。
小学区域内城乡学校、乡镇学校之间转学的办理条件与初中完全相同,城区学校之间转学可按就近入学、学生自愿、双方学校同意的原则办理。
小学转学取消纸质转学手续,其办理程序如下:
由家长或其他法定(委托)监护人持《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入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
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核办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不符合条件、无法接收的,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四)区教育局、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要分别留存转学联系表等必要的材料,并在转学记录表上做好记录,按月做好转学情况统计。
第十一条 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
因学籍系统运行或数据传输不通畅等特殊原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20个工作日后,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仍未收到转学信息的,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学校可以先接收学生入学。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转接电子学籍档案。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转入年级应与转出时所在年级一致。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纸质学籍档案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十四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操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十六条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转入相关学校,解除刑事处罚的,学籍转回原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连续达到4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动员其返校就学,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铁岭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负责颁发。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三、 学籍业务办理发起时间
第二十条 为了做好毕业结业和升级处理工作,我区每年从7月1日零时至8月30日24时,学籍系统暂停发起转学业务;7月1日零时之前发起的转学业务可继续办理。
各校学籍管理员督促初中九年级毕业生在7 月1日前办理完第二代身份证,以便初中毕业结业学籍信息核查和高中注册学籍。
7月1日零时至7月30日24时,各校处理毕业年级学生的在办转学业务和问题学籍(核对电子学籍系统内学生的姓名、个人标识码、身份证号等关键数据是否准确),在毕业结业操作之前办理完毕,否则转学业务将被清理,学籍信息错误会影响学生升入下一学段的学籍建立。
7月30日前各校应在学籍系统内完成中小学生毕业结业操作。
非毕业年级中小学生学籍升级时间为8月10日24时,由教育部在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
第二十一条 每年毕业后跨省就学新业务发起时间限定为8月15日零时至12月14日24时。各校招生处理工作应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关于辍学信息上报
各学校要在每月月底之前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上报一次本校学生辍学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关于学籍管理问题上报
每月月底前各学校将学籍系统中遇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填写《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报告单》、《补录学籍信息模板》)上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四、学籍信息核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籍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每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在每名学生的学籍信息中,“是否留守儿童”、“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治面貌”、“现住址”、“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上下学交通距离”、“上下学交通方式”等字段可能发生变化,班主任要将学生上述信息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进行信息更新。
第二十五条 为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全国学籍系统增加居住证管理和统计分析功能,新增“是否持有居住证”、“居住证的签发机关”、“居住证的签发日期”等字段。区教育局要指导督促学校及时录入审核和更新各字段。
五、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按照教育部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定期组织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区教育局每年要对各中小学校就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本《意见》工作不力的学校或个人将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由清河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其他事宜,请按国家、省、市有关学籍管理问题的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