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提高课后服务管理效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21〕67号)和《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暂行)》(铁教发〔2021〕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课后服务,是指各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课程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和帮助家长缓解接送孩子困难而开展的课后育人服务。
第四条 全区城区中小学应全面开展课后服务并覆盖所有有需要的学生。乡镇学校要结合实际开展课后服务,具体开展形式、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由各学校自行确定。
第五条 学校主体原则。学校应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的主体责任,以本校教职工为主要力量开展课后服务,充分利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优势,加强系统谋划和全程管理,健全课后服务保障体系,有效实施各种课后服务活动。同时,充分挖掘校外教育活动场所、社区教育资源、社会公益力量等资源,建立健全校外力量引入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自愿选择原则。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在兼顾教师工作量和家庭实际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教师自愿参与课后服务,并保障教师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 公益普惠原则。严格核定运行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不得增加过重的家长经济负担和学校负担。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困境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课后服务的学生群体。
第八条 科学规范原则。学校实施的课后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外聘人员等事项要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各项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加强课后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鼓励学校结合校本特色,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大胆创新,总结、宣传和推广特色经验与做法。
第二章 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开展课后服务应以学业辅导、自主作业、自主学习、自主阅读为主。学校要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合理安排自主学习和辅导,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和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第十条 对于当天没有体育课,或体育锻炼活动时间未达到1个小时的学生,学校可以利用课后服务的时间安排必要的体育锻炼活动,确保活动时间达标。
第十一条 鼓励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化、体育、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努力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应积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劳动教育基地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联合开展课后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课后服务主要在上学日下午放学后进行。结束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乡镇学校可结合实际确定服务结束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要根据教学需要并充分考虑教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师课后服务和教学课程。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管理。要制订“一校一案”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职责和分工。要加强家校联系,将举办校内课后服务的时间、内容、形式及收费等情况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第十七条 课后服务要与减轻学生作业负担相结合。严格控制书面作业总量,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指导三至六年级学生在校内完成书面作业,初中学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第十八条 强化学校课后服务信息化管理。要用好全国中小学管理服务平台课后服务管理模块,利用信息化赋能课后服务质量提升,进一步优化课后服务全流程管理,丰富课后服务内容,强化家校社协同育人,增强课后服务有效性、吸引力。
第十九条 加强课后服务队伍建设。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体育教练、文艺科普工作者、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参与,提升校内课后服务能力。鼓励师资配备充足学校的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参与课后服务,推动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学校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开展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
第四章 外聘人员参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自行引进校外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确需引进的,必须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引进校外培训机构或社会团体人员参与课后服务,须遵照以下程序:
(一)调查确认。了解学生和家长的需求并做好统计,了解拟定机构或团体的资质和意向人选的水平能力等基本情况。意向人选的确认,要经集体研究决定。
(二)上报审核。意向人选确认后,学校要将其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无犯罪证明、健康证明、外聘人员申请表、拟定聘用合同和所属机构或团体的许可证书等材料上报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
(三)校内公示。学校要将审核同意后的拟聘用人选及其所属机构(团体)的信息、承担的服务项目等内容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聘用。
(四)签订合同。学校要与外聘人员及其所属机构(团体)分别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依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报备材料。学校要将外聘人员及其所属机构(团体)的审核材料、聘用合同、公示无异议证明、班子会决议等材料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中小学引进校外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人员参与课后服务,应当作为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学校要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对外聘人员的服务情况开展问卷调查和测评。根据调查测评的结果,学校、家长、校外机构(团体)三方通过共同协商,进一步优化服务内容与标准,不断提升课后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可终止与外聘人员的合作,并将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报区教育局备案:
(一)服务过程中出现反动言论的;
(二)服务过程中出现传播宗教内容的;
(三)提供虚假资质证明的;
(四)服务过程中出现较大管理过失的;
(五)服务质量、内容与承诺明显不符的;
(六)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机构;
(七)机构或其人员存在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中小学暂时采取服务性收费方式,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即小学阶段每生每月不得超过150元,初中阶段每生每月不得超过200元,具体数额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普通高中课后服务费收取标准,要按照以支定收、成本补偿原则,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明确收费主体。学校是课后服务费的收费主体,按标准向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严禁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或参与服务的校外机构收取课后服务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相关费用学校要给予适当减免。
第二十八条 书面征求意见。开展课后服务前,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书面材料要留存归档。
第二十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学校要确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收费、记账及管理工作,课后服务费收取之后要及时存入学校实体账户,纳入学校财务体系统一核算。
第三十条 按月公示收支情况。学校财务人员要认真核对补助发放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严格履行财务审批程序,要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主任,经办人和至少三名家长代表签字后才能列支,人员补助禁止发放现金,一律打入个人工资卡。课后服务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原则上90%用于人员补助,可适当安排为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发生的水电费,消耗品购置、场地使用及学生意外商业险等支出。学校每月要公示收支明细,自觉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相关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禁止挪作他用。学校要制定本校课后服务补助的具体发放办法,按程序公示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实施。学校要严格控制课后服务补助的发放范围,不能作为普惠性、福利性项目发放。
第三十二条 强化监督检查。区教育局定期组织相关股室或联合区市场监管、物价主管、审计等部门对课后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超范围收费或支出、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开展课后服务时要把安全和常态化传染病防控放在首位,明确课后服务人员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卫生意识。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要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强化课后服务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等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考勤、巡查、交接班制度,切实消除在安全保卫、交通、场地、消防、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十五条 细化学生离校管理。根据学生选择的弹性离校时间,有序安排学生离校。同时充分考虑空间、天气等因素,加强校园内及校门口安保人员配备,组织教职工或志愿者配合护校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门口交通、治安秩序。加强校园出入口和校园通道的灯光、视频监控等设备维护和建设,确保完好有效,保障学生离校安全。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课后服务的工作人员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用可从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中支出。鼓励家长为参与课后服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寒暑假期开展托管服务,要结合本细则和省市有关假期托管服务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学校要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教育局上报《课后服务工作申请》、《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假期托管服务工作申请》、《假期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有外出研学、参观基地、冰上运动等离校活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上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