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招考办,市直各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8〕39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育人环境,切实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质量,现就我市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
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近年来我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保障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
1.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实行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各类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城市公办学校要按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针对学区内生源变化等突出问题需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对免试就近入学政策落实不力的,要追责问责。要认真执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各自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和跨审批区域招生。
2.切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全市小学招生按学区就近招收年满6周岁(2018年9月1日以前出生)儿童入学。对符合入学年龄和学区的学生,任何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入学。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摸底统计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特别是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要继续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全面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并实现随迁子女和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继续实行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100%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并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研究制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3.关注留守儿童,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责任,保障留守儿童、孤儿和残障儿童平等、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要推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保护工作,建立留守儿童档案。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建立学校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要重点关注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情况,落实“一人一案”要求,通过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现应入尽入、应学尽学。
4.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5.推广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一次办”便民服务。各县(市)区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推广网上办理。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实现区域内户籍、房产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制定本区域《“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基本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等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6.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可以先建立临时学籍号,待取得真实可用的身份证号并通过认证后,获得正式学籍号。
7.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各学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落实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要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形成失学辍学劝返复学部门联动机制,着力推动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数量从动态“清零”向常态“清零”转变。要在摸底排查疑似失学、辍学学生的基础上,建立“一生一表”,积极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8.加强对初中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作好中小学交接,做到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确保小学毕业生100%升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坚持三个平均(学生成绩平均、师资力量平均、班级人数平均)、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分班”。
9.切实做好幼小衔接。全市各小学要强化衔接意识,将入学适应教育纳入一年级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方式与幼儿园教育相衔接。严格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合理安排内容梯度,减缓教学进度,实施零起点教学,坚决纠正超标教学、盲目追赶进度的错误做法。要采取游戏化、生活化、综合化等方式上好国家课程,强化儿童的探究性、体验式学习。严格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及“双减”工作要求,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
10. 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合理划定学区范围。要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制定工作方案;要严格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招生,严禁在招生入学阶段产生新的大班额,巩固大班额消除工作成果。
11.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积极推动义务教育办学模式改革和新优质学校创建工作,整体提升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通过“手拉手”、强校带弱校、集团化(联盟)办学等方式,有效缩小城乡、校际间差距。
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
(一)合理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统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目标及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等因素,核查学校办学条件和能力,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不得超过3000人,班额不得超过50人,持续巩固大班额治理成果。
(二)规范高中录取工作
1.招生录取工作要按照招生计划、中考成绩、学生报考志愿实行“公民同招”统一录取(民办高中由市教育局按考生志愿统一录取),分四批次进行。
提前录取批次: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和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招生,按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政策要求,列为提前录取批次。
第一批次: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师范类学校。师范类学校与省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兼报。
第二批次:A公办一般高中(含铁岭市朝鲜族高级中学志愿);B民办高中:铁岭市私立求实中学、铁岭市翔宇学校、铁岭市银冈高级中学、铁岭市枫树岭实验学校、铁岭县育才高级中学。考生可在A段选择一个公办一般高中志愿,在B段选择一个民办高中志愿。
第三批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2.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和操作流程继续执行教育优待相关政策。(1)烈士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烈士子女的意愿,保送到本地省级示范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2)公安英模子女,降20分录取;(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人民警察、军人的子女,降10分录取;(4)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的子女,降5分录取;(5)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军人的子女和现役军人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降10分录取;(6)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降10分录取;(7)被市级以上卫健部门确认的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办法,招生时降10分录取。(8)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进人才聚集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76号),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子女按照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兼具上述降分条件者,只能享受一次降分待遇,不重复降分。
关于推进人才聚集的若干政策>
3.重读生和初中九年级(2023年7月1日以后)转入的学生不得参与该校定向指标录取;但初中九年级期间,因家长正常的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而从外县(市)区转入本学区的学生,可参与该校定向指标录取。
4.落实银州区(含开发区)和清河区中考招生互通政策。清河区考生可以报考铁岭市高级中学,报考铁岭市高级中学志愿的考生,中考总成绩须达到市直(含开发区)考生排名前100名。银州区(含开发区)各初中报考清河高级中学的考生,须达到清河高级中学在当地城区学校的录取分数线,最多不超过100人(如最后一个名额遇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考生的考分相同时,参照铁岭市高级中学的录取方式进行取舍)。
5.深入推进开原市和清河区教育高质量一体化协同发展工作。开原市考生可以报考清河高级中学,报考清河高级中学的考生,中考成绩须达到清河高级中学在当地城区学校的录取分数线,最多不超过80人(如最后一个名额遇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考生的考分相同时,参照铁岭市高级中学的录取方式进行取舍)。清河区考生可以报考开原市第四高级中学和开原市职教中心,报考开原市第四高级中学志愿的考生,中考总成绩须达到开原市第四高级中学最低分数线,最多不超过80人(如最后一个名额遇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考生的考分相同时,按照开原市中考录取方法进行取舍)。
(三)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各普通高中(含民办)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范围和方式进行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口头承诺或签订录取承诺书等不正当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四)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
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管理,坚决杜绝“人籍分离”现象,确保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普通高中高一新生电子学籍于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确认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逾期不予办理。
三、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招生原则
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充分体现“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的办学理念,积极拓宽招生范围和招生渠道,广泛招收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青年农民、农民工、在职职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突出作用,让社会、学生和家长了解职业教育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办法。落实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确保初中毕业生“不落地”,全部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
(二)录取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在录取工作中,可实行注册入学、集中录取、多次补录等灵活多样的招生办法;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和免学费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三)收费标准
严格按国家、省、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全面强化监督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特别是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严密组织,严肃纪律,认真按国家级考试的要求做好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今年的中小学招生政策,增加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要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2024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各县(市)区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严重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于2024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检查,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地方和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切实将国家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落到实处。
(三)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中小学招生政策解读,努力争取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的理解支持,特别是对群众广泛关注的敏感问题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风险研判,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化解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