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清河区2023-2024年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县(农村河流治理及水美乡村建设工程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局分局 时间:2024-07-0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已审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的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78日至7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72177047

  通讯地址: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55号

  邮编:112003

  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

参与

情况

1

清河区2023-2024年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县(农村河流治理及水美乡村建设工程部分)

项目

实施清河区境内养马大河、打车沟河、苔碧河、北大沟河、喜鹊沟河、聂家沟河、金家沟河、老谷峪河、张家堡子河、斛米沟河、孔台沟河、闫家堡子河、石家堡子、后马沟河、小清河共15条河。

铁岭市清河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哈尔滨善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实施清河区境内养马大河、打车沟河、苔碧河、北大沟河、喜鹊沟河、聂家沟河、金家沟河、老谷峪河、张家堡子河、斛米沟河、孔台沟河、闫家堡子河、石家堡子、后马沟河、小清河共15条河的生态治理,治理总长度67.6km;河道清障共计16处,河道清淤46.60km;生态护岸长度 57.31km;滨岸带修复面积29.53ha,新建生态堰13座,拆除重建桥梁1座,拆除重建漫水路2座,新建巡河道路 2.60 km,新建连接路0.185 km;在打车沟村、石家堡子村、周家堡子村、广东山村、曾家屯村、罗家堡村建设6个水美乡村生态节点,并配套建设工程信息化运维系统1套。本工程静态总投资15261.31万元,其中环境保护工程108.10万元。

1.项目施工期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减少粉尘污染。运输车辆在施工现场及通过敏感目标时低速慢行,控制车辆扬尘;运输物料车辆需进行遮盖,防止物料散落地面,水泥的装卸、运输、存储应密闭进行;不在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木质材料防腐等工序;施工机械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机型,选用较高质量的燃油,同时加强维修和保养,尽量减少因机械、车辆状况不佳造成的污染;采取喷洒除臭剂等防治措施,稀释底泥在清理、运输及堆放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

2.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弹簧减振、橡胶减振、管道减振、阻尼减振技术,以达到降噪效果;工程沿线 41 处村镇居民区施工时,设置移动声屏障;施工期避开鸟类迁徙和繁殖季节,高噪声设备运行时间限制在白天,夜间禁止施工。

3.强化施工期地表水污染控制和减缓措施。施工现场不得设置车辆维修清洗场地,避免油料泄漏;施工材料堆放时采取遮蔽措施,防止降雨冲刷造成污染;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使用移动环保厕所并委托市政部门定时抽运,严禁随地排放、不排入河道,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施工区内的移动环保厕所,并对其原址进行彻底清理、消毒,以免污染河道水体及周围环境。通过采取分段分层控制推进施工,最大限度地控制水下施工作业对底泥的搅动范围和强度,减少悬浮物发生量,最大限度控制施工对水质的影响。

4.加强水生生态保护。尽量减少对河道、河床及植被的破坏,杜绝影响水生生境的污染事故发生;确保下游保持一定生态流量,对破坏的植被要尽快恢复,建立生态防护林和防护体系,防止水土流失,尽量避免和减少泥沙和有害物质进入河道;施工过程避开鱼类繁殖期,避免对水生生境的直接影响;施工场地周边设置截水沟,减少雨水径流对施工区域裸露场地的冲刷,减少地表径流对本项目河流水质影响,进而减少对下游水生生物影响。

5.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工程剩余物料回收,生态节点区、临时道路区土石方无余方,河道治理区的一般土石方在各河道之间内部调配平衡,产生弃土(含清淤挖方)用于低洼区回填平整,拆除桥梁和漫水路建筑垃圾用于临近乡村道路的铺设,确保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6.强化陆生生态保护。按照划分的防治区,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做好表土剥离,做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对于临时占地区实施植被恢复措施,施工结束后要采取复垦绿化措施。

7.强化运行期环境保护措施。及时实施工程两侧的绿化工程,并加强对生态恢复措施的检查,对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未成活的植被应进行补种,确保发挥应有的生态效益;加强工程周边绿化,加大防汛抢险通道路面清扫力度,防止固体废物对周围景观造成影响,杜绝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发生。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网络公开及报纸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未收到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的反馈意见,也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