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第01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 [2022]432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
被征地村 |
征用的地类 |
面 积(公顷) |
实际补偿标准 |
1 |
东华村 |
农用地 |
0.0750 |
67.5万元 /公顷 |
2 |
/ |
/ |
/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地上附着物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无青苗补偿。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总补偿费:5.06万元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申请听证的,于10个工作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联系人:冯 野 联系电话:72188131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清河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