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清河区政府网站管理制度

来源: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河区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区政府网站)管理,确保区政府网站的整体安全正常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对外公开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等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报送工作,并接受区政府办公室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网站各栏目的责任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直接指定。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商请区政府办公室增设栏目的信息发布单位权限,但不影响栏目责任划分。栏目责任单位划分存在争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明确。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需在区政府网站新增或关停栏目,应将栏目详细情况(包括栏目名称、开设路径、栏目层级、内容保障措施、新增或关停原因等)函告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网站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并复函明确开设栏目、栏目路径、更新时限、内容保障等要求。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严格信息公开审核,坚持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按照“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公开的信息权威、准确、及时。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制度。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得发布以下情形的信息:

  (一)不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二)涉密信息或涉及敏感性问题的信息;

  (三)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信息;

  (四)对外发布时间不适宜的信息;

  (五)不利于我区宣传和发展、稳定的信息;

  (六)统计数据、提法不准确的信息;

  (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情绪的言论,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的页面;

  (八)其他不适宜的信息。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提供网站信息员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工作。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区政府网站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四条 统一分配的区政府网站登录账号、密码,仅限有关单位网站运维工作人员使用,初始密码需及时更改并定期更换,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严禁将账号、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严禁在非密计算机上保存账号、密码。如因账号、密码外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网站运维工作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离职人员离职前应妥善移交账号、密码及其它管理设备,并对接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网站运维工作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账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制度。区政府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八条 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区政府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电信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信息采集报送情况,并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第二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进行工作提醒;整改情况不佳的,区政府办公室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