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清河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来源: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1-29

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是政府官方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单位(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和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禁止任何个人以清河区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变更。清河区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清河区政务新媒体审批备案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清河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清河区政务新媒体审批备案申请表》,并及时报清河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备案。
第五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六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各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八条 政府信息资源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未经审核不得上网。
第九条 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发布宣扬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十条 必须保证新媒体平台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以“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为原则,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审核流程:
(一)各单位拟发信息需填写《清河区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并由单位拟稿人进行初审、分管负责人复审、单位主要领导终审,严格按照三级审核制度进行审核。
(二)对稿件进行初审,包括稿件排版、错别字检测、内容完整性、敏感性等。
(三)对稿件进行复审,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四)终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由方可由政务公开专员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股做好《清河区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的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公开信息内容失实、泄密、违法违规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频率1-7天发布一次为基础,并根据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和宣传需要调整。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