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清河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规定

来源: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河区人民政府网站(简称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确保区政府网站的整体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清河区人民政府网站,是指由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的清河区人民政府网。本制度所称信息资源,是指清河区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区政府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资源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区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发布宣扬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六条 区政府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区政府办公室指定政务公开股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

  第七条 必须保证区政府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和时效性。涉及全区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进行相应信息发布。

  第八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以“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为原则,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十条 审核流程:

  (一)各单位拟发信息需填写《清河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单位主要负责人终审的三级审核后方可由政务公开专员发布。

  (二)工作人员对稿件进行初审和预发布,包括稿件排版、错别字检测、内容完整性、敏感性等。

  (三)分管领导对稿件进行复审,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四)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政务公开专员发布审核。

  (五)拟发信息需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保密审查部门审核后方可公开发布。

  (六)完成所有审核后上传至政府网站,由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线上进行三级校对。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股做好《清河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的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公开信息内容失实、泄密、违法违规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