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水平和质量,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制定如下规范流程。
一、受理
(一)受理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向本级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本级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受理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本单位公开指南中列明依申请公开接收渠道,将“电子邮箱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各级行政机关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三)受理方式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进行确认。
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信件收发机构负责接收。对邮寄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信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取件,信件收发机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做好交接登记。对邮寄给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应及时将信件退回本单位信件收发机构,由信件收发机构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件收发机构与信件处理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做好交接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登记的主要信息: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申请主要内容、申请渠道及编号、接收日期、答复期限、联系方式、办理结果等。
(二)起算时间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成功之日或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提供的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一)补正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行政机关告知书送达;委托申请未提供有效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信息等,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要求申请人补证。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补正告知
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拟办
(一)独立办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的,可由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并报有关负责人审签。
(二)协同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反馈,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本机关其他内设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应及时作出反馈,将拟答复意见及理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会商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视情会同相关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四)意见征求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审核
(一)公开前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机关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动态调整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申请人申请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六、答复
(一)答复要素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答复。答复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编号、标题、称呼、正文、救济途径、单位印章、落款时间。
(二)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送达
(一)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电子稿,并将答复书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一并向申请人提供。
(三)查阅抄录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信息篇幅过大或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如安排申请人现场查阅等。
八、归档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纸质归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视情);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视情);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视情);答复书及附件材料;审批表;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纸质材料应一并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