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清河区红旗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清河区红旗街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 地 址 :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22号
办 公 时 间 :8:30—11:3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 系 电 话 :024-72176788
互联网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hqj2176788@163.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岭市清河辖区内各级政府及部门有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可通过意见箱举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也可通过意见箱提出。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本街道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成员及分工、社区等情况简介;
(2)本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新闻通稿;
(3)本街道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企业现实利益、需要全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开征集意见结果;
(4)本街道脱敏脱密处理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5)本街道发布本部门财政预决算信息;
(6)本街道政务公开年度报告;
(7)本街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政务公开机构设置等。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可参见《清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机关简介、规划信息、统计信息、权责清单、行政处罚、预算/决算、收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信息、安全生产、重点信息公开)、公开机构与联系方式”等内容。
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清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红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红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红旗街道办事处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在区档案馆(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52号)和区图书馆(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3号)设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凡涉及区委、区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红旗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不予受理,由红旗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名称: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 地 址 :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22号
办 公 时 间 :8:30—11:3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 系 电 话 :024-72176788
邮政编码:112003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红旗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红旗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红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红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红旗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清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2、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 址: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22号
联系电话:024-72176788
邮 编:112003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红旗街道政府信息指南”附件中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hqj2176788@163.com ,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红旗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红旗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红旗街党政综合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红旗街党政综合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红旗街党政综合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红旗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旗街道办事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24-72188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