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清河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清河公安 时间:2023-12-29

  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地提供清河公安分局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清河公安分局信息,提高公安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公安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公安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清河公安分局行政审批中心是铁岭市清河公安分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 公 地 址 :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56号

  办 公 时 间 :8:3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 系 电 话 :024-72188019

  传 真 号 码 :024-72188017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公开本部门已发的规章、文件等信息;

  (2)公开本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新闻通稿;

  (3)依法公开本部门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4)全面、规范公开权责清单情况;

  (5)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企业现实利益、需要全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开征集意见结果;

  (6)发布本部门财政预决算信息;

  (7)公开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依据等信息,并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影响力的处罚决定;

  (8)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和检查处置结果信息,公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裁量基准等,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察人员名录库;

  (9)脱敏脱密处理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10)本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等文件及配套政策;

  (11)发布本地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根据目录发布相关信息;

  (12)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三审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务公开机构设置、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等;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部门会议、机构职能、权责清单、重大决策预公开、财政预决算、处罚强制信息、市场监管、突发公共事件、规划信息、户籍管理、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公开机构与联系方式、政务公开指南)、公开机构与联系方式”等内容。

  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 http://www.tlqh.gov.cn)向社会公开。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安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公安信息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由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作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或由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存的信息。

  清河公安分局各警种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部门为区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具体承办部门及申请方式详见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申请的提出

  清河公安分局各警种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

  清河公安分局各警种部门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清河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

  指南”栏目(http://www.tlqh.gov.cn/tlqhq/zfxxgk4/zfxxgkzn24/index.html)下载打印。

  (四)申请方式

  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清河区公安分局行政审批中心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   址: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50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区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清河公安分局行政审批中心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公安机关信息公开考核已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024-7211505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市政府投诉和举报,监督话:024-72680360。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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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铁岭市清河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清河公安分局EMS

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