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粮食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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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6年03月07日
阅读:
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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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及实施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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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
许可 |
审批方式 |
标准审批 |
审批对象 |
行业组织、个体工商户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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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科室) |
宏观调控股 |
责任人 |
王昕 |
联系电话 |
13500405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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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要件名称、内容、来源及依据理由 |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来源 |
依据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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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粮食 收购资格条件 |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经营资金达到3万元以上。 |
行业组织、个体工商户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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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粮食 收购资格条件 |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储设施达到300吨以上,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 |
行业组织、个体工商户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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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粮食 收购资格条件 |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拥有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地。对暂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检 验。 |
粮食 收购资格条件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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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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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环节 |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审批时限6归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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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及依据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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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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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有效期及依据 |
三年《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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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
强化公仆意思、服务意思,主动热情,文明服务,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许可事项在法定时间和承诺日期内完成 |